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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大政〔2015〕133 号)
    2015-11-23 16:23     (点击: )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5〕133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经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5年11月13 日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培育高级别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提升科研竞争力,学校设立“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为加强该培育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目标与资助额度

    (一)本项目根据培育目标分A、B两类。A类项目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B类项目培育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项目。

    (二)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研究期限为2-3年。A类培育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每年立项数不超过2项;B类培育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每年立项数一般为8项,最多不超过10项,且控制在申报数的2/3以内。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A类培育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子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B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A类培育项目的负责人,须曾主持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熟知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前沿和动态。项目选题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或是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或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文献典籍整理等。

    (三)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或子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与正在主持的部省级以上项目相同或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基本相同的项目,不能申报。

    2.正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项目,不得申报。

    3.负责人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不得申报。

    4.负责人正在主持校人文社科培育项目的,不得申报。

    5.同一项目已获学校其他重大专项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五)已获得过学校培育项目资助,但没有达到申报时确定的培育目标,结题后二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根据学校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者填写并提交《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送人文社科处进行资格复核。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托校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7-11名同行专家组成。

    (三)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提交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立项。

    四、项目管理

    (一)为保证本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立项次年起每年必须举办至少1次(A类项目至少2次)有关项目研究的小型学术沙龙,集体探讨项目进展情况。学术沙龙举办信息须在校园网上发布。

    (二)本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时先拨付总经费的80%,结题后再拨付余下的20%。项目研究经费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B类培育项目成功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增拨项目研究经费2万元。

    (三)项目负责人须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计划实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负责人调离我校,该培育项目自动终止。无故不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终止研究的,需退回全部拨款。

    (四)项目组达到了申报时确定的培育目标,即可申请结题。

    (五)项目组经过3次以上努力申报,最终未能完成申报时确定的培育目标,其研究成果符合以下要求的,也可申请结题:

    1.A类培育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权威期刊1篇)。

    2.B类培育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一级以上核心期刊1篇)。

    3.提交结题的论文必须标注“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研究成果”字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的依据。

    五、附则

    本办法经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项目实施办法》(宁大政〔2013〕101号)、《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宁大政〔2013〕104号)待原项目执行完毕后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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