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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社科名家讲坛”第191讲“法治是逻辑的事业”讲座顺利举办
    2018-10-30 10:36 法学院    (点击: )

    10月18日晚,法学院“法治是逻辑的事业”主题讲座在法学院202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邀请了山东省理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学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国际法—社会哲学学会理事,曾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教授担任主讲人,并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张继成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处长 ,山东省法学会法律方法研究会会长吴丙新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副会长郝建设教授作为与谈人。讲座由李学兰教授主持,法学院近百名师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谢晖教授以法治理性与逻辑的关系为思路,探究立法者应具备的品质。教授从柏拉图到卢梭,从孔子到佛陀,对罗辑、理性与法律在古今中外的思想史上进行思索。在法治理性的实践模式上,现今世界各国采取君主制、代议制或是全民公决制,都是在寻求理性。理性在不同的学科上有不同的表现,如在经济学中,表现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经济学的理性是根据人的需要设定规则,并且规则还要符合人的基本需要,强调利益相平衡。教授认为法治也是一项权衡的事业,法学上所讲的理性是讲求逻辑。法律是理性推演,将逻辑的技巧代入法律的世界,而逻辑与理性几乎是同一个词汇,最终可得出一个命题,即法律是逻辑。

    接着,谢教授提到了我国当前逻辑的现状。中国是一个欠缺逻辑的国度,从世界范围上看,分为西方逻辑、印度逻辑和中国的名辩逻辑,中国的逻辑以先秦墨子的学说为代表。但是中国古人不善弄辩,中国的逻辑未能完整传承下来。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国古人对法律事业不感兴趣,直到今天仍强调非讼,“进法院没好事,进法院没好人”。谢教授结合自己年轻的经历,讲到法律不彰,诉讼不发到,法治事业缓慢与逻辑的不发达息息相关。追求理性是逻辑的事业,法律证成、归纳与演绎都属于逻辑的范畴。做律师、法官,以及议员在弄辩时都需要讲理。法治与逻辑的关系,表现在理性的法律是逻辑法,法律一定要追求逻辑,而讲理就是讲逻辑。

    最后,谢教授从价值的维度、规范的维度和事实的维度出发,论证法治是逻辑的事业。这三大维度各有其自身的法学范畴。价值之维属于自然法学的范畴,规范之维属于分析实证法学,而事实之维则属于社会法学。

    就价值维度而言,首先价值要与规律相统一。谢教授以克隆技术为例,提到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放开这个技术,而在生理医学方面,相关规律已经被学者熟知,已经成为一项成熟技术。但是克隆会败坏伦理秩序,所以法律必须禁止。其次,谢教授论证了价值能否统一的问题。法律是讲价值的,价值以人的需要来衡量,一些需要可能不能伸张人性,可能会遏制人性。在政治上的价值分野,就体现在左派和右派之分。左派讲求效率,右派强调公平,在价值的冲突、价值的矛盾和价值的多元中如何逻辑化?现代解释学强调唯一正确的解释是能够被大家接受的解释。而法律都是取效的,要让法律解释内含效果意识和民主意识。那么现代法律在司法上要让两造接受;在立法上就要让全体国民接受。那么多元价值如何才能实现接受性和可接受性。谢教授认为,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接受,用逻辑方式法律化。复杂的事物简单化,这个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党轮流执政的原理所在。

    从规范维度来谈,分析法律的逻辑角度。谢教授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若成体系化,那内部的逻辑关系也是非常自洽的,才能构成法律体系。包括人的思想在内,也是权利的范畴,人类的三种关系,天人关系、群己系和身心关系都能被法律调整,法律逻辑在规则之中。而如何才能建立体系,需要成龙配套的、不矛盾的、不冲突的法律体系才能使之成为现实,达到逻辑化的层面,实现体系化。法律规范的逻辑构造有五个子系统。以规则为前提;符合前提的理念;所有的主体根据规则建立;我们的行为都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以及完备的监督体系。用逻辑来建构规范,在条文中就是语言符合逻辑,例如应当、可以和必须都必须包含逻辑。

    在事实之维中,谢教授对立法的功效是何物作了一个解答?它令社会事实规范化、逻辑化。例如所有买卖行为指涉向规范,都必须合乎规范。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立法将之带入简单的社会事实中,司法是在用法律规范处理社会事物。法治是通过逻辑来建构所有社会事实。谢教授勉励我们要在法的科学性基础上崇法、尚公、治平;锻炼法律人应该有的法律语法、法律修辞、法律逻辑;在技巧上学会口才的弄辩和书面的写作能力。


     

    张继成教授高度评价了谢辉教授在法律逻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他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述中国法治的实现路径。从哲学角度,他提到讲理的法治是科学的逻辑事业。法律与逻辑的关系表现的一方面,就是学科发展过程中的相互促进。逻辑的产生就与法律有关,又与之对应的,法律实践也与逻辑的产生密切相关。而中国有法律而无法学,有技术而无科学,这就是因为逻辑不发达。法律有其自身的逻辑,这就体现在任何法条都以逻辑的形式来表达。而大多数法律人却只见法律不见逻辑。法律人的训练是逻辑语言的训练。立法者在创设一种法律关系是,也创设一种逻辑关系。法律的内在形式不能以违背逻辑关系来表达。张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在我国民法典上找出了多处法条表述的逻辑错误。用他的专业知识告诉我们,何为读法律,如何读出法律的滋味。张教授认为“行,本于里;里,本于益。”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同时也在于逻辑。

    吴丙新教授从经验与逻辑的关系寻找法治的线索。教授提出法律是以经验为基础的逻辑事业这一命题。逻辑背后是经验。决定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合理背后是经验。中国传统为什么没有法治,为什么不讲法律,因为法律有民族性,他认为西方法治理念是否能够得到当下中国的支持是有疑问的。中国的法治要有民族特性才能满足当下需要的实用价值。法治是治理社会的手段,中国当前最迫切的需要、最大的期待是妥当解决纠纷。那何为妥当?吴教授认为当下中国情势非常特殊,由于快速发展积累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问题。对法律最大的期待是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解决纠纷。逻辑属形式正义,经验属实质正义,逻辑背后是经验,经验背后指向价值需求,又以逻辑形式表现出来,而完成这个过程需要解释。吴教授认为法律在一个民族,一个特定时期必然是为政治服务,司法所要说服的对象除了两造之外还有一般民众,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郝建设教授对前三位教授的发言做出了高度评价,他结合新的动态,回到最初的探讨,阐发何为逻辑,对何为法律逻辑、何为法治逻辑进行思考。逻辑表现在现存事物的关系上,法律逻辑本质上是非形式逻辑,法治外在表现在立法和法律的实现上。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得到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郝教授认为司法讲的三理,集中表现在法理、情理和事理上。当下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存在着“四不说理”的现象,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和不能说理。郝教授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司法说理要讲求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在现场提问环节中,诸位教授耐心解答了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值此本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宁波会议)在我校举办,参与其中的师生们也能有幸与学界各位大牛共聚一堂。在一位主厨,三位美食家的学术盛宴、法治大餐中,与会者拓展了足够的思想空间,交流迸发学术上的灵感,也预留了对未来法治的畅想。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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