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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修订发布《宁波大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2021-06-08 08:20     (点击: )

    经第16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大学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式发布,详见宁大政【2021】48号文件。

    新文件,增加了纵向科研项目收取管理费的几个条款,完善了科研平台经费开支使用部分条款和结题结余经费管理内容等。主要规定有: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经费概算是按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分类预算的,按到校经费足额预算的间接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相当于提取总经费的3%左右。

    2.没有明确要求按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分类预算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

    3.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暂不统一收取管理费。若以后《宁波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 学校不统一收取科研平台管理费,建设过程中占用所在单位资源的各项费用,在平台预算指标限额内据实列支。上级归口部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设置平台管理费指标限额。

    5.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经费(学校补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外拨协作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6.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变更依托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已扣除的管理费不予返还或转拨出去。因故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如果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退回已发放激励费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

    7.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中的学校配套经费、学校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设立课题研究经费,不得作为激励费用于绩效发放和成果奖励。

    8.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其中80%分配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统筹用于学院科研成本支出补偿、重要科研项目的培育及其他与科研管理活动相关的支出,余下的20%由学财务处校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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