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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简介] 现代商法:理论基点与规范体系
    2014-06-10 13:58     (点击: )

     

    作者:郑曙光、胡新建

    出版社名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内一级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6月

    课题名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0FFX007),

     

    商法从欧洲中世纪走来,经过近代成文法,再到

     

    现代的新商人法,在其演进发展中波诡云谲、变幻不定。本项研究重点回答三个问题:(1)商法发展到现代阶段,其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是如何得以演进的,这种演进对民商事立法产生了何种影响?即商法的理论基点问题。(2)现代商法的规范体系乃至制度体系的营造是否达到了作为部门法所应有的规范层级之间的“可综览性”与不同法部门之间的“和谐性”?即商法的规范体系问题。(3)商法发展到现代阶段,各国在商事制度与法营造技术上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我国商法的发展带来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我国应如何应对?即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问题。

    著作采 “商法理论基点――>商事规范属性分析――>商事制度体系考察――>民商立法模式探讨――>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技术路线与途径,共有12章组成。著作在其内容构建上较为系统地研究了现代商法的内容体系、现代商法的层级体系、现代商法的功能结构体系和现代商法的法技术构造能力。

    著作提出的主要观点有:(1)应注重民法、商法、经济法各自法域特点来建立商法的理论基点与规范体系。构建现代商法规范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商事法律体系,使构建后的现代商法体系不但具有与民法、经济法的和谐相处性,而且还具有商法自身所具有的“可综览性”,从而促进一国法律的“安定性”。(2)我国应将商法作为以民法为一般法的特别私法来建构相应的规范体系。商法在立法技术上既需要关注商事规范的创新性,又要关注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性与安定性。(3)我国应营造与完善商事规范体系。应将商法总论中所特有的基本概念、原则与制度作为上位法范畴与商事单行法的下位概念、原则与制度形成联接纽带关系,以此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的商法体系。(4)应准确把握现代商法对商事行为控制的基本特点。现代商法对商事行为的控制,与民法语境下的私权自由、经济法语境下的“规制”具有明显的不同。现代商法总是在解决代表私人自由意志的行商权(Right)与国家经济干预权(Power)之间寻求制衡关系,反映自治与他律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机制。应当在商事规范的构建上充分注意到现代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维度。

    著作提出的对策建议有:(1)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应加紧制定《商事通则》,使群龙无首的商事法规形成一个有一定立法原则作指导、对一般性商法范畴作界定、对一般性商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的商事法基本体系。(2)以“移植”、“纳入”与“创新”为重点,切实有效地进行商法的“存”、“废”、“修”、“立”工作,有选择地纳入国际通行的惯例与规则,将国际规则国内化。(3)应注重商事自治与商事自治性规范在司法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交易习惯、国际惯例、行业规约、公司章程等,在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其在司法中的优先适用效力。(4)积极营造现代商法发展的环境条件。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打下硬件基础,同时应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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