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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结题成果]当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几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10-11-03 00:00 社科处    (点击: )
     

    项目来源: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成果形式:研究报告

    成果完成人:林奇凯、刘海潮、梁虹、刘兰兰

     

    由林奇凯副教授完成的省社科规划舆情专项课题《关于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的现状分析与管理对策》,针对当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带来的较大影响,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网民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应对网上舆论工作的实效,课题组以2008年1月以来发生的五大类30起重大突发事件网上舆论作为调研对象,结合浙江省范围内网上舆情的现状,根据点击量、标题、网页、跟帖和评论等信息,深入思考影响当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发展变化的三个方面问题。这对我省有关部门而言,有助于了解和掌控突发事件网上舆论的引爆、扩散和发展变化特点,及时化解网上舆论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网上舆论发展演变中几大群体的作用

    突发事件往往首先被网络媒体揭开盖子,引发直接当事人、利益相关方、关注事件者和其他旁观者挑起网上舆论话题。调研发现,这些事件能够形成网上热点并非偶然,而是与几大网络群体关系密切。

    1、网上舆论的引爆往往与“两新”人员、媒体工作者的“引导”有关。

    网上舆论出现后,“两新”人员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引导”性。他们知识水平较高、收入稳定、时间充足,乐于撰写网文来影响受众,不少网络写手、网络帖手和网络推手都来自这一群体,部分缺乏道德良知者容易沦为传播负面舆论的“帮凶”。还有些人会借助“人肉搜索”,故意操纵热点舆论,再度挑起新的话题,使网上舆论负面效应迅速放大。不少媒体工作者忽视职业道德和责任底线,往往断章取义,只追求网民“眼球”,执著于一时赢利,忽视舆论引导,草率报道事件,有些报道甚至与权威信息、平面媒体不一致,致使相关部门反复出来澄清事实。

    2、网上舆论的持续扩大与社会闲杂人员、网络公关群体的推波助澜密切相关。

    社会闲杂人员主要包括新失业群体、数量众多的打工群体以及各类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是无奈无聊的网民,通过上网来打发时间、发泄情绪和表达看法。不少人基于生存至上和道义诉求,一旦在网上看到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突发事件,就会产生“想象的威胁”,感觉同样的遭遇会降临在自身头上。网络公关群体主要包括部分网站、网络公关公司和个体职业者,他们较少关心事件内容和舆论影响,往往只“热心”借助炒作网上负面舆论来获利。

    3、网上舆论的总体倾向与高校学生群体的价值评判存在关联。

    高校学生群体思维活跃、上网时间充足,在网民中占很大比例。他们有一定独立见解,态度比较谨慎,一般不盲从偏激观点而随意跟帖或发表评论。整体而言,该群体的新闻敏感度较高,关注时事,追踪网上舆论发展走向。但应注意高校学生的“三观”并不成熟,事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好坏与相关网上评论会影响他们的价值评判、处事方式和理想信念,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对政府和社会的基本认知态度。如果突发事件处理速度快,结果公正透明,网民反响较好,就会增强其社会认同;反之,若事件处理过程与结果存在较多疑点,相关网上舆论历经“新闻-旧闻-无闻”而淡出公众视野,则会影响其社会认知。

    二、网上舆论发展趋势中几大最新的走向

    当前,各类突发事件此起彼伏,与网上舆论焦点交错交织合流趋势明显。应重点关注以下四大最新走向:

    1、高度警惕引爆重大网上舆论的燃点越来越低。

    随着网民对突发事件关注度的提高,网络作为舆论源头的比例逐渐趋高,新热点的燃点会越来越多,呈现低层次“井喷”特征。要特别关注一些“小”事情,防止酿成大舆情。近年来,司法、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引发的负面舆论已经不少,也应注意在教育、环保、卫生等领域的个体事件引发的网上舆论。同时,也应关注不少网上舆论事件越来越微型化、个案化。

    2、积极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抹黑”行为。

    网络传播无国界,某些国家的敌对势力热衷炒作一些简单平常的小事,使一般问题政治化,国内问题国际化,故意“抹黑”我国各政府部门,大有“轮番攻陷”之势,大肆渲染公安、司法、安监、教育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负面舆论。而各类分裂分子将网络视为“封不住、禁不止、打不断”的反华渠道,建立各类非法网站,雇用网络写手,制造或利用网络谣言,歪曲事实真相,散布反动言论,攻击我国政治制度,丑化领导人形象。

    3、尽快斩断已形成的非法传播负面网上舆论的利益链。

    目前,部分网站、网络公关公司、网络中介公司等网络组织以及网络写手、网络帖手和网络推手等已经以“三个环节”基本形成产业利益链。他们为了利益,不惜通过炮制“负面新闻”的攻击性文章,恶意传播“负面舆论”和删除相关信息的方式来敲诈公司或个人。当前,这一领域的政府监管还处于空白状态,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导致网上虚假信息泛滥,网络欺诈成风,扰乱正在蓬勃发展的网络市场交易体系。

    4、高度重视无处不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目前,境外情报机构利用互联网来攻击、策反和传输国内情报的方式极其多样,他们既利用木马程序紧盯涉密电脑,也借助QQ等聊天工具引诱“目标”网民提供有价值材料。调研发现,一些大学院所疏于网防,泄密比较严重。如一些参与国家重大课题、重要科研项目的学者,部分成为政府高层决策经常咨询的专家就缺乏网络保密意识。

    三、网上舆论发展传播中几类新技术的影响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帮助我们收集信息、引导网上舆论,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不少多样化、超时空和超文本的网络新技术对网上舆论的发展传播产生明显影响。

    1、网上舆论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引发应对工作的滞后性。

    方兴未艾的微博客因其充分运用转帖和短消息提示功能,注重连接有价值信息,能自动更新个人动态,因而读者多、影响广、传播快,不少网民能在事发现场或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大大加快舆论传播速度。而搜索引擎进一步拓展网民空间,“人肉搜索”成为网上热词,不少网民乐此不彼,通宵达旦地借助百度、谷歌、搜狗等搜索网站,通过时间、地点、主题、信息来源等诸多参数关键词搜索,快速获取网上相关报道、跟帖,将突发事件的帖子一再转帖。还有一些网民深入当事人QQ空间等,挖掘他人隐私,制造新的话题,炮制出不同版本的当事者资料,致使休息时间成为舆论传播的“黄金”时段,这与处理舆论的工作时间形成“时间差”,造成应对工作相对滞后。

     

    2、网上舆论影响深度迅速拓展,导致应对工作的被动性。

    包罗万象的门户网站和条分缕析的社区论坛,已经受到基于专业化定位的各类社交网络的冲击。这些网站圈定的范围越来越小,能让网民拥有个人空间,自由发表言论,又能分享他人经历,共享感兴趣的网页、博文和视频,对用户有着异常强大的“黏合力”。目前传播内容相对真实,多为各成员的真情表露,休闲娱乐性较强。未来社交网络一旦突破限制,走向串联,一个账号就可连接多种社交网络,将会使网上舆论传播效应难以觉察,更加隐秘。

    3、网上舆论传播广度不断扩大,带来应对工作的复杂性。

    近期,在线观看相关视频成为网民了解网上舆论的重要途径,但这些视频内容的可信程度难以辨别。而在线观看是流媒体技术的直接运用,该技术通过创建缓冲区,保证播放质量,方便网民在线即时观看视频等音像资料,鼓励网民自由上传视频,允许网民分享、修改或参与视频的相关内容。该技术一旦取得新突破,如智能流技术的推广,就可在信息传播中包括网页、图片和超链接等资源,如果相关视频或图片被故意删改,往往很难核实负面舆情的真实度和扩散范围,将会放大事件负面效应,增加相关部门掌控网上舆论难度。

    四、相关对策建议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应强化预警,坚持多渠道拓展,因势利导,主动作为,做好应对,积极引导网上舆论朝有利方向发展。

    1、强化网上舆论的预警工作。

    重视利用现有网上舆论防控系统,既不能“闻网而动”,也不能患“网络民意恐惧症”,应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和门户网站的舆论直报工作,建立与科研院所等部门的舆论研判合作制度,积极构建层级警报制度,逐步推广网上舆论信用等级评判制度,善于从“小道消息”、“传言”中捕捉舆论点,从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社会性的舆论信息,实现长线预测,短线预报,像发布天气一样预报网上舆论,有助于增强应对工作的主动性。

    2、积极引导各类网络群体。

    绝大多数网民只是沉默的观看者,乐意发表观点和评论的是少数网民。对待“两新”人员群体,要强化其自律行为,促使其慎重发言,为政府分忧;对待社会闲杂人员群体,要宣传政府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其转变态度;对待网络公关群体和媒体工作者,要严禁其恶意传播舆论、炒作热点而非法获利;对待高校学生群体,要引导其辩证思考,加强心理疏导教育,强化其未来责任意识和爱国热情;对待国外舆论群体,要抢抓舆论主导权,尽早发出我们自己的权威声音。

    3、主动利用网络新技术。

    积极规范各类新传播技术的运行方式,及时掌握网民议论动向,引导网络评论员把握方向重点、有序有效引导、壮大正面声音。同时,应切实引导信息的传播秩序,防止网上舆论的小范围串联,避免因新传播平台的运用而造成网上舆论偏离监管。在当前3G技术的发展初期,应进一步落实手机上网实名制,重点建设一批针对各类新群体的手机网站,抢占移动网络阵地。

    4、切实加强网上舆论监管。

    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强化责任观念,落实“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电脑不得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基本原则。同时,重视法律监管网上舆论。如借鉴新加坡、德国等国经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抹黑中国政府形象,煽动民众情绪或故意传播色情信息与虚假信息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将非法信息存放于其他国家网络上而该信息可以在或已经在中国境内被人查阅的外国人。

     


    (责任编辑: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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