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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成果]试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蔡先凤副教授
    2007-12-21 00:00 社科处    (点击: )

    我校蔡先凤副教授的论文“试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发表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获200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该成果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性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与国际环境保护单边主义政策等问题。

    主要要观点如下:

    1.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首脑会议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调整日趋重要。

    2.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公法的其他分支相比,具有不同之处,即国际环境法往往规制非国家行为者(non-state actors)的活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国际社会集体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其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等无不与时俱进。

    3.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籍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决议而享有真正的立法权(law-making power)。多边条约修订的实践基本上也已从传统的全体一致同意规则转向了多数同意规则。新规则可以防止少数或个别国家一意孤行,以个别行为阻止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甚至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

    4.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与日俱增,其法律体系独具一格。欧盟及其部分或全部成员国都已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多边环境协议,这就要求欧盟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履行其因加入多边环境协定而产生的相关义务。欧盟法是国际法律中一种新型的法律秩序。欧盟的超国家因素使其法律不仅约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机构,而且还可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这将更加有利于多边环境协定在欧盟的实施。

    5.多边环境协定的制定是各主权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其实施主要是靠各主权国家或有关缔约国的自觉履行。各国应采取环境多边主义政策,积极寻求全球性多边环境合作,切实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但也要注意和善于吸收单边主义政策中的智慧成分。

    该成果的实践意义在于:

    1、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正揭示出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对于人类自身的影响,从而也使得多边环境协定随之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正。

    2、环境条约较多采用的“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形式,其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各缔约国就重大原则问题达成一致和条约的适时修订。

    3、各国应采取环境多边主义政策,积极寻求全球性多边环境合作,切实履行多边环境协定,但也要注意和善于吸收单边主义政策中的智慧成分。

        4、多边环境协定的有效实施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责任编辑: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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