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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成果]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蔡先凤副教授
    2008-05-26 00:00 社科处    (点击: )
        我校蔡先凤副教授的著作《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获浙江省第十四届(2005~2006)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该项成果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核损害赔偿立法研究”的研究成果。主要观点如下:
        1.在核能和平利用中,应当将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并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健康利益和环境利益。同时,依法协调核能利用、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核损害赔偿必须包括环境损害赔偿,而环境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环境损害的预防、恢复及其他合理措施的费用,而且还应包括环境利益或生态价值方面的损失。
        3.依法处理核损害的赔偿问题,使受害人能够无差别地在人身、财产和环境等方面所遭受的损害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努力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以及核责任领域的国际合作。
        4.中国大陆发展核电,应当在国际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框架下,尽快建立和完善核损害责任制度,以便在核能开发利用领域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我国的核损害责任立法的目的可规定为,保护核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与核工业的健康发展。
        该成果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成果,在吸收和消化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
        1.通过深入研究20世纪50年代至2004年核损害民事责任国际立法的历史演进,首次通过划分三个历史阶段,将国际核责任立法和美、英、德、法、日等国内核责任立法的发展进行了全面梳理,以理清核责任法动态发展的完整过程。
        2.在资料挖掘的丰富性和翔实性方面超过了以往的相关研究。
        3.该成果更加注重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
        4.该成果的主要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如在核能和平利用中,应当将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并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健康利益和环境利益,这也充分体现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是环境法代际公平理论在核能和平利用法律规制中的具体运用。该成果已为我国学术界及相关实务部门等在核损害民事责任领域继续进行接力式的研究奠定了相当的基础,这本身也是一种学术贡献。
        该成果的实践意义在于: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核损害责任问题的理论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体系的建立或完善。浙江省作为我国的核电大省,该成果也是对我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做出的积极回应。
        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研究有助于拓宽侵权法和损害赔偿法的研究范围,从而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侵权法和损害赔偿法的理论和体系。我国大陆至今尚无《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核责任法》、《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或《核设施法》等,通过对核损害责任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该著作的主要学术观点已经以论文形式在《法商研究》、《中国软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核心期刊上的发表。该著作已经引起国内部分高校师生的学术关注,他们在开展相关研究时对该著作多有引用。

    (责任编辑: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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