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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成果]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现行设计方案的质疑—— 张炳生教授
    2007-10-15 00:00 社科处    (点击: )

       我校张炳生教授的论文“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现行设计方案的质疑”,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被人大书报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学》(2005年第6期)全文转载,获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该项成果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其主要观点如下:

    1.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级别设置的高规格性;执法活动的高度独立性;赋予其超强的权力;专家型的执法队伍;反垄断执法官员的特殊待遇。

    2.中国特殊的政治权力体系和特定的市场经济格局使得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3.我国目前执行反垄断职责的机构具有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单纯的行政机构设置,级别较低,权力有限;执法人员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缺少反垄断必须经济与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均缺乏权威性等弊端。

    按《反垄断法》讨论稿的设计,商务部将成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这一设计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案。理由是:缺乏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专业性。

    4.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计目标是:确保该机构能充分、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设计原则是:科学合理、独立权威、精干高效。

    宏观设想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任务分别设计;不采用以现有的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方案;改变多头执法的现行体制;反对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置的做法。

    具体方案是:设立独立于现行机构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地方上可设立分支机构(大区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现行行政区划的限制,不层层设立,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管制。中央和大区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地方,可在大区之下另设若干派出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既要对该委员会成员设置较为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竞业禁止,同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执法安全和履职保障。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设计是:(1)准立法权(2)行政执法权(3)准司法权。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法院只审查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对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和审判。

    该成果的创新之处在于:

    1.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为手段,以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般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该成果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的比较研究,归纳和抽象出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共同特征,为探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理论奠基。

    2.将西方经济学家的反垄断理论与中国现实的社会条件相结合,深刻剖析导致中国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政治、经济、法治原因,指出中国目前并没有出现西方经济学家所重点研究的纯粹的经济垄断现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肩负的主要任务将是反行政垄断,这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争夺,更是行政权力搏斗,斗争异常惨烈。

    3.通过对中外市场经济条件的比较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境和任务分析,提出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独立性和超强权威性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4.提出了如何规划和设计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方案。

       该文的价值意义在于:

        1.较系统、全面、正确地考察和评价国外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立法模式和执法经验,为我国设计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参考模型。

    2.对阻碍我国建立公平、自由的市竞争济秩序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行政垄断是中国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癌症,并分析了造成行政垄断的深刻的经济、政治、法治和社会原因,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法模式的设计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

    3.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和反垄断法草案建议稿的设计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现行模式弊端丛生,建议草案设计的方案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样无法承担起反垄断的历史重任,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立法选择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

    4.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计目标和原则、宏观的设计思路和具体设计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论证和规划,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供了选择路径和具体方案。

    总之,该成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模式的设计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该成果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该成果系中国反垄断草案面世后,第一篇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系统全面研究的学术论文,对草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性质定位、权力架构、运作模式、法律地位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也引起了学术界的较大关注。人大书报复印资料以“编者按”对该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重点推介,并予以全文转载。在发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研究者引用23次。

    (责任编辑: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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