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体制度内容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上,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特定的人群创造的在特定区域内世代相传成果,所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其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该个人或者组织为持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其起源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其中,起源地不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流传的,其流传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流传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为持有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人身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只规范了署名权,而未涉及其他权利。在笔者看来,应当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著作权法、专利法中人身权的内容这两个方面,规定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身权权能内容,即可以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财产权部分,可以借鉴传统民法的理论,再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规定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