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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事项变更制度的通知(2014.9)
    2014-09-17 15:16     (点击: )

    关于改革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事项变更制度的通知

    体政字[2014]81号

     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各基地、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承担单位: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局管体育社科项目)事项变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体政字﹝2010﹞71号)第二十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事项的规范管理,按照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若干新措施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原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一、局管体育社科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可办理变更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项期限到期6个月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交书面申请(如:如规定2014年9月30日到期,须在2014年3月30日前提交变更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减或替换项目组成员,调整项目组成员排序。
      (二)变动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提交上述变更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并且:

        (一)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增减或替换课题组成员,调整项目组成员排序,须征得原项目组每位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二)申请项目延期完成,须详细列出已经完成及尚未完成的研究任务,并提交已经完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四、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变更手续,每个项目承担单位最多只能有10%的在研项目办理延期(如在研项目总计不足10个,则最多只能有1个项目延期)。

         五、如申报单位有延期结项的局管体育社科项目,每延期1项则从最多可申报项数中核减1项。

         六、以上改革新措施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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