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大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宁波大学社科联。本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学校联系与团结校内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资政活动,深入研究和回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促进学校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服务宁波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充分发挥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凝聚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2.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阐释,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3.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畅通联系和工作渠道,积极反映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4.整合学校社科力量,发挥合力优势,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5.领导、组织和推动学校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由本会牵头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交流为主的工作会或学术沙龙,推进校内外学术交流。 6.参与制订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的攻关,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不断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 7.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咨询、培训等活动,参与省社科联开展的各项科普活动,推动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支持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普研究。 8.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组织动员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推动我校成为党委、政府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9.发展、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先进学术团体及工作者,协助做好人才队伍建设。 10.加强我校与省、市社科联的联系,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认真完成浙江省社科联、宁波市社科联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校下属的有关二级单位(部门)、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上级或学校批准成立的人文社科研究平台或研究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各团体会员应定期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按要求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及咨询服务等各种业务活动; 3.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必要时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若经费允许可获得本会部分资助; 7.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内部有关刊印资料; 8.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活动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宁波大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任务;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6.讨论和通过其他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日常事务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织本会工作人员处理。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55人。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可由一名副主席兼任。组成本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调整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调离学校则自动失去理事身份。 理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调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 2.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审议接纳新的团体会员;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以由主席授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可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也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学术指导和成果评审工作。可视工作需要设立学术部、外联部等职能部门及专业分会。 第十二条 校社科联秘书处挂靠校人文社科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 2.个人或团体的赞助与捐赠等;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宁波大学社科联第 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